不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不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
【名词解释】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法定要件。申请拆迁的单位只有取得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才能向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服务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只有在申请拆迁的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才能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核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一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是一种复合行政行为,所谓复合行政行为,即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着另一个或多个具体行政行为,且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以前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也就是行政行为程序前置。拆迁人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之前,必须具有所在地计划委员会建设项目立项批准行政行为;土地管理行政机关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行政行为(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只有三个前置的行政行为具备,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拆迁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了三个前置行政程序,如果行政程序具备,并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其他办理房屋拆迁的条件,方可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是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一种,也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二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三是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
【纠纷管辖】
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行政不作为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